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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系考务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2-11-01 编辑:Admin 点击:[]

建筑工程系考务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促进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系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考务组织

1、考务工作系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学管、办公室、团委)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宣传教育、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教学管理干部、学生管理干部、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在期末复习考试期间应按规定到岗。

2、《考试安排表》于考试前下发学生班级并张榜公布,考试日程安排未经系里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3、复习考试前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动员,使学生明确《考场规则》,使监考和巡考人员明确各自职责。

二、考务工作要求

1、任课教师组织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系统、全面地复习,不得任意缩小考试范围,更不能向学生暗示试题内容。

2、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和现场技能操作等方式,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等方式。笔试时间一般为100~120分钟。

3、试卷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当,着重检查学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实践应用能力。试题类型要符合课程特点。命题应力求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4、试卷命题工作由各教研室统一组织。各教研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非试卷库或试题库命题的试卷,采用A、B卷。

5、对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门课程的不同班级,应使用统一的试卷考试和补考。考试试题和补考题应做到难易、份量相同,均应附有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试题应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必要时可以调整或重新出卷。试题经系(部)教学主任审签后,系教学秘书汇总交教务处,再由教务处抽卷,交文印部门付印。

6、考试课程要逐步做到考教分离。即由非本课程任课教师命题,由教研室组织教师统一阅卷。教师阅卷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任意变动。

7、考试成绩应在考试(查)结束后三日内登记好,系(部)教学秘书把成绩输入微机后,向教务处报盘。系(部)应组织任课教师做好试卷及成绩分析工作。三、补考规定

l、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按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补考。

2、补考日程表(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的编制与正考相同,于考试前下发并张榜公布。

3、补考使用B卷或抽试卷库中的试卷。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刷管理。

4、补考阅卷应即时进行,阅卷结束后成绩立即报教务处,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四、考场的编排

1、考场内必须按一人一桌或隔桌安排座位,若一个教室同时安排两个不同班级进行考试,监考人员一定要将学生交错安排入座。

2、每一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3、应保证考场设施完好和考场周围环境整洁安静。

五、考场规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持学生证或准考证进入考场。无学生证或准考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2、学生必须按自己的考号对号入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学生证或准考证放在靠走道的课桌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3、学生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4、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学生在答卷前,应首先在试卷上写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或学号,然后开始答卷。

5、除试卷错发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6、开考30分钟后,学生才能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需暂离考场时,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记入考场记录。

7、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交卷退出考场。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外高声喧哗。

8、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均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 考试期间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一次,仍不改者。

(2) 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经监考人员批评一次后,仍不接受者。

(3) 提前交卷后仍逗留考场内或考场外高声喧哗,经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口头警告一次后,仍不改者。

(4) 考试结束后,故意拖延时间或将试卷携出考场者。凡不服从考场纪律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9、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均以考试作弊论处:

(1) 以各种形式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教材、资料、小抄、笔记本、作业等)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被监考人员查出。

(2) 以各种方式偷换试卷、传递字条、使用暗号传递信息者。

(3) 偷看抄袭别人试卷或故意让别人偷看自己的试卷。

(4) 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看有关考试的内容。

(5) 冒名顶替别人考试。

凡属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0、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均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

(1) 指使他人替考。

(2) 组织团伙作弊。

(3) 以威胁手段强迫别人协同作弊。

(4) 偷盗、买卖试题试卷。

(5) 在校期间,二次以上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

凡属严重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六、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志,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学生的学生证或准考证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凡两证缺或不相符,不准参加考试。

(2) 检查学生的座位是否正确,不正确者必须调整。

(3) 清理考场,凡属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一律集中存放于指定地点。

(4) 宣读考场规则,重申考试纪律。

(5) 领发试卷,并按规定时间启封试卷,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几大题、共几页。

2、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切实负责,认真执行考场规则,狠刹考试违纪、作弊的歪风。

(1) 在考试过程中,凡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监考人员应详细、如实记录考场记录。

(2) 凡属违反考试纪律、作弊和严重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立即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交学生所在考务领导小组按规定处理,并详细、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3) 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的需要,调整个别学生的座位。并将原因详细、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4) 对于需要使用计算器工具的考试课程,学生应该自备。学生非借用不可者,需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监考人员负责传递,监考人员在传递时,应完全关掉计算器开关,不准保留(记忆)原有数据。

(5)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考场外影响考试的各种事件,并认定该事件的违纪性质,凡按违纪处理者,监考人员应详细、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6) 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对于考试结束后借故拖延考试时间和违纪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认定其违纪性质,并记入考场记录。

(7)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按考场记录的要求,详细填写所有的栏目。经个人签名后,将试卷与考场记录一起交考务办公室。

3、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接受院考务领导小组、系考务领导小组和院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4、考试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不经系考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而擅自旷工。

(2)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不认真履行本守则第一项规定者。

(3)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本守则第二项规定者。

(4)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者(如看书报、说与监考工作无关的话、吃东西、抽烟,非监考需要而脱离考场等)。

(5)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对学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者。

(6) 整个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袒护甚至纵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者。

(7) 监考人员不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如:缺项,无签名等)或不交考场记录者。

(8) 试卷装订不按顺序号,漏装,错装,倒装者。

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监考资格、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致行政处分。

七、教职工考纪考规

教职工违反下述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考纪考规:

(1) 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泄密或变相泄密。

(2) 暗示或协助学生作弊。

(3) 为学生卷面改错。

(4) 私自为学生卷面加(减)分。

教职工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经调查认定后,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考纪考规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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