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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5 编辑: 点击:[]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规、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教学〔2007〕531号)精神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对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实施各项资助政策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通过科学合理、人性化的方式,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以学生家庭经济因素作为主要认定依据,不添加其他非经济类因素;严格按照量化测评、民主评议的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对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认真部署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审核各系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审名单,并与各系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三)接受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答复。

第八条 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完成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主要职责包括:

(一)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主任为组长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二)认真审核认定班级学生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给出初审意见。

(三)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予以公示。

(四)对接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质疑及时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 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专业)困难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并且学生干部与普通同学组成比例要适当。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开始开展班级(或年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工作。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表》(附件3,以下简称《测评表》)。

(二)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负责收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诚信表现。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办法。

各系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影响程度,按照《测评表》给每一项测评指标进行打分,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最高分100分。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漯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年漯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515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漯河市政府公布调整),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漯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同时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漯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7.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8.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等于或略高于漯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同时学生基本生活费用等于或略高于漯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我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来自艰苦边远地区的困难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残疾、患重大疾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单亲或父母离异且未再婚,且家庭收入低于家庭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4.多子女上学,除学生本人外,有2人以上(含)在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收入有限、难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费用。

5.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

6.纯农户(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家庭),耕地少,环境恶劣,收成差。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在校学生中,除上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外,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各系应结合量化测评结果(量化测评得分≥50分)予以认定把关。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标准要求并由学生和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并填写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调查表》,由学生自己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往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

注:《调查表》由乡镇或街道任何一级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即可。

(二)《测评表》,由系部班级(或专业)评议小组填写;

(三)其他能证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佐证材料。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困难认定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开展实施,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整个认定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

(二)各系组织负责收集《申请表》、《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组织学生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测评表》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量化测评。

(三)各系认定工作组根据上述测评结果,计算出申请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并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而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部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系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各系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名单和等级,如发现认定不规范或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准确,则要求相应系部认定工作组重新认定,系部认定工作组在接到重新认定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认定,并将结果报送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审核无异议后,形成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与各系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及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学院和各系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有以下行为者将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弄虚作假,骗取困难生资格和资助资金

3.发生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的;

第十七条 学院和各系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助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第十九条 各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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