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职业技术学院考务工作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促进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考务组织
1、考务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及有关职能处(室)统一组织实施。
党政有关部门(学生处、团委、总务处,办公室、保卫科)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期末复习考试期间的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学院各级教学管理干部、学生管理干部、辅导员、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在期未复习考试期间应按规定到岗。
2、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编排公共课《考试日程安排表》,各系(部)编排专业课《考试日程安排表》,并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教研室、学生班级并张榜公布。考试的日程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3、各系(部)应在复习考试前,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师生进行动员,使学生明确《考场规则》,使监考和巡考人员明确各自职责。
二、考务工作要求
1、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在考试前两周会同各系(部)下达本学期各考试课程的安排表(考试时间、地点、科目、专业)及监考人员、巡考人员安排表。
2、各系(部)组织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系统、全面地复习,不得任意缩小考试范围,更不能向学生暗示试题内容。
3、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和现场技能操作等方式,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等方式。笔试时间一般为100—120分钟。
4、试卷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份量、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当,着重检查学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实践应用能力。试题类型要符合课程特点。命题应力求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5、试卷命题工作由各教研室统一组织。各教研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非试卷库或试题库命题的试卷,采用A、B卷。对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门课程的不同班级,应使用统一的试卷考试和补考。
考试试题和补考题应做到难易、份量相同,均应附有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
试题应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必要时可以调整或重新出卷。
试题经各系(部)主任审签后,系教学秘书汇总交教务处,再由教务处抽卷,交文印部门付印。
6、试卷的审核、印刷、装订、封存等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在考试前一周完成。试题一经确定,考前作为学院密件封存,考后作为教学档案归档。
7、考试课程要逐步做到考教分离。即由非本课程任课教师命题,由教研室组织教师统一阅卷。教师阅卷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不得任意变动。
8、考试安排表由各系(部)公布。考试必需的用品(草稿纸、监考牌、考场封条、考场钥匙、胶水、装订针、线、剪刀等)由各系(部)负责,在考前一周作好准备。
9、考试成绩应在考试(查)结束后三日内登记好,各系(部)教学秘书把成绩输入微机后,向教务处报盘。各系(部)应组织任课教师做好试卷及成绩分析工作。
三、补考规定
l、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按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补考。
2、补考日程表(考试班级、课程、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巡考人员)的编制与正考相同,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系(部),并张榜公布。
3、补考使用B卷或抽试卷库中的试卷。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刷管理。
4、补考阅卷应即时进行,阅卷结束后成绩立即报教务处,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
四、考场的编排
1、考场内必须按一人一桌或隔桌安排座位,若一个教室同时安排两个不同班级进行考试,监考人员一定要将学生交错安排入座。
2、每一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
3、后勤及有关部门应保证考场设施完好和考场周围环境整洁安静。
五、考场规则
1、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持学生证或准考证进入考场。无学生证或准考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2、学生必须按自己的考号对号入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学生证或准考证放在靠走道的课桌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
3、学生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考试开始30分钟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4、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学生在答卷前,应首先在试卷上写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或学号,然后开始答卷。
5、除试卷错发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
6、开考30分钟后,学生才能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需暂离考场时,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记入考场记录。
7、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交卷退出考场。提前交卷的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外高声喧哗。
8、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均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1) 考试期间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一次,仍不改者。
(2) 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经监考人员批评一次后,仍不接受者。
(3) 提前交卷后仍逗留考场内或考场外高声喧哗,经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口头警告一次后,仍不改者。
(4) 考试结束后,故意拖延时间或将试卷携出考场者。
凡不服从考场纪律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处分。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9、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均以考试作弊论处:
(1) 以各种形式将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如:教材、资料、小抄、笔记本、作业等)带入考场,考试开始后,被监考人员查出。
(2) 以各种方式偷换试卷、传递字条、使用暗号传递信息者。
(3) 偷看抄袭别人试卷或故意让别人偷看自己的试卷。
(4) 借故离开考场与他人交谈或看有关考试的内容。
(5) 冒名顶替别人考试。
凡属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
10、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均以考试严重作弊论处:
(1) 指使他人替考。
(2) 组织团伙作弊。
(3) 以威胁手段强迫别人协同作弊。
(4) 偷盗、买卖试题试卷。
(5) 在校期间,二次以上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
凡属严重作弊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六、监考人员守则
1、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标志,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检查学生的学生证或准考证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凡两证缺或不相符,不准参加考试。
(2) 检查学生的座位是否正确,不正确者必须调整。
(3) 清理考场,凡属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一律集中存放于指定地点。
(4) 宣读考场规则,重申考试纪律。
(5) 领发试卷,并按规定时间启封试卷,在黑板上写明考试科目、几大题、共几页。
2、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切实负责,认真执行考场规则,狠刹考试违纪、作弊的歪风。
(1) 在考试过程中,凡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监考人员应详细、如实记录考场记录。
(2) 凡属违反考试纪律、作弊和严重作弊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立即停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交学生所在系考务领导小组按规定处理,并详细、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3) 监考人员有权根据考场的需要,调整个别学生的座位。并将原因详细、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4) 对于需要使用计算器工具的考试课程,学生应该自备。学生非借用不可者,需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由监考人员负责传递,监考人员在传递时,应完全关掉计算器开关,不准保留(记忆)原有数据。
(5)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考场外影响考试的各种事件,并认定该事件的违纪性质,凡按违纪处理者,监考人员应详细、如实记入考场记录。
(6) 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对于考试结束后借故拖延考试时间和违纪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认定其违纪性质,并记入考场记录。
(7)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份数,并按考场记录的要求,详细填写所有的栏目。经个人签名后,将试卷与考场记录一起交所在系(部)考务办公室。
3、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接受院考务领导小组、系考务领导小组和院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
4、考试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多项)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不经系考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而擅自旷工。
(2)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不认真履行本守则第一项规定者。
(3)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本守则第二项规定者。
(4)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不能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者(如看书报、说与监考工作无关的话、吃东西、抽烟,非监考需要而脱离考场等)。
(5)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对学生的违纪或作弊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者。
(6) 整个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袒护甚至纵容学生违纪或作弊行为者。
(7) 监考人员不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如:缺项,无签名等)或不交考场记录者。
(8) 试卷装订不按顺序号,漏装,错装,倒装者。
如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监考资格、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致行政处分。
七、教职工考纪考规
教职工违反下述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考纪考规:
(1) 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泄密或变相泄密。
(2) 暗示或协助学生作弊。
(3) 为学生卷面改错。
(4) 私自为学生卷面加(减)分。
教职工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经调查认定后,由学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考纪考规者给予行政处分。
八、考务工作的检查
l、考试期间,由学院统一安排抽调各系(部)领导和有关职能处(室)干部担任巡考员,按规定职责对全院考场巡视检查。
2、考试期间教务处对考试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3、考试后教务处应会同系(部)对试题质量、考试成绩作出评估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