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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事假病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2 编辑:Admin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的考勤制度,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的配套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豫人薪[1999]14号、豫人薪[1999]15号文件之规定,特制定我院教职工病事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本人应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条请销假手续

1、申请:本人写出请假条一式两份,注明请假事由、时间;

2、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请假人应将请假条一份交所在部门留查,一份交院人事处备案;

3、销假:假期结束后,请假人应分别在所在部门及院人事处销假。

第三条审批权限

事假:请事假从严掌握。3天以内(含3天)由系部、处室领导批准; 4—15天的,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批准;16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长批准。

病假:5天以内(含5天)由系部、处室领导批准;6—30天的(需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或病情鉴定书),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由分管院领导批准;30天以上的,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院长批准。

第四条请假人的责任与义务

请假人在休假期间,应与所在部门保持联系,配合学院的必要工作。杜绝以事假、病假之名从事与病事假不相符的其它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其工资以及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直至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凡是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事假者,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病事假处理办法

1、请事假者每天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22,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基本工资照发(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除扣发绩效工资外,从第16天事假起,本人基本工资按70%发给;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除扣发绩效工资外,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种奖金福利。

2、请病假者每天扣发月绩效工资的1/22,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 除扣发绩效工资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本人基本工资按90%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教职工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各种奖金福利不再发给。

3、请假到期后续假的,按连续请假时间计算,请假逾期且没有履行续假手续的,超假时间按旷工计算。

第六条教职工旷工1天扣发绩效工资150元;教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学院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凡旷工期间造成教学事故的,同时按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第七条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参照本办法第二条办理手续,休假时间和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探亲假放在寒暑假,其它时间一般不休探亲假。

第八条学院各部门在新学期开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学院下发的通知为准),向院人事处上报本部门教职工到岗情况,未到岗且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五个工作日内既不到岗又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学院通报批评,超过15天者,学院解除聘用合同,对本人做辞退处理。

第九条学院各部门每月五日前向院人事处上报上一月考勤表(节假日顺延)。逾期不报考勤,造成本部门工资发放延误的,由所在部门负责。

第十条教师外出进修学习、下企业实践锻炼、开展校企合作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教职工因公致伤(残)的,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院人事处负责对全院各部门考勤工作的考评与督查,考评结果做为学院年终评先的依据之一。考勤工作应实事求是,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外,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院人事处负责解释。学院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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