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系(部):
为进一步做好奖、助学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帮助优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8月21日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
(2018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工作,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依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具备我院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的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当年国家各项奖助学金名额结合各系在校专科学生人数、资助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以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分为1-3档。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追求进步;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集体主义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课无不及格课程,两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以内。对于两学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均达到专业前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财政厅函﹝2010)16号”通知),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追求进步;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集体主义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评选年度内考试、考查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5%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能正视生活困难,自强不息,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6.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追求进步;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集体主义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能正视生活困难,自强不息,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无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
6.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系推荐的参评人员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开评审。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系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系进行公开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国家助学金由各系组织成立班级(或专业、年级)民主评审小组,在本班级(或专业、年级)进行公开评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明确资助对象、资助档次,杜绝轮流坐庄、平均资助。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申请办法: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
学生的申请材料包括:l.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书;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3.评选年度内的学习成绩单;4.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不必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推荐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推荐和考核办法: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评审考核内容对参评学生各项综合素质进行打分,推荐产生拟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素质。政治上要求进步,思想品德优秀,能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生活俭朴。评选年度内获得院级先进的学生加5分,获得市级先进的学生加8分,获得省级先进的学生加10分,获得国家级先进的学生加20分。凡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学生取消参评资格。
2.学习成绩。学习成绩优秀,评选年度内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凡有成绩不及格(含考查课)的学生取消参评资格。
成绩加分:评选年度内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5%的学生加20分;前5%--10%的学生加15分;前10--20%的学生加10分;前20--30%的学生加5分。
科技单项奖加分:在大学生科技制作、科技发明、技术创新等各项评比活动中,凡获得国家奖项者,一次性加50分。获得省级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分别加40分、30分、20分。获得市级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得院级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8分、6分。同一奖项不重复加分,团体奖项由全体参赛人员均分所获加分,优秀奖按三等奖加分。
资格证书加分:包括计算机等级证书、英语四六级证书,各项专业证书,每获得一个证书加10分。
3.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包括各类荣誉奖项,凡获得国家奖项(含国家奖学金)者,一次性加50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加40分,获得省级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分别加40分、30分、20分。获得市级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分别加30分、20分、10分。获得院级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8分、6分。同一奖项不重复加分,团体奖项由全体参赛人员均分所获加分,优秀奖按三等奖加分,没有明确设置奖项等级的荣誉奖项(如冠、亚、季军)按一等奖加分,各级协会颁发的荣誉奖项按照对应级别降一级加分。
4.先进模范作用。按先进事迹受媒体报道情况进行加分。获得国家级媒体报道的学生加30分,获得省级媒体报道的学生加20分,获得市级媒体报道学生加10分,获得院级媒体报道学生加5分。
5.先进事迹陈述。所有参评学生参加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国家奖学金推荐演讲》进行个人先进事迹现场陈述,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当场打分,满分100分。
参评学生最终得分为(政治素质得分+学习成绩得分+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先进模范作用得分)×70%+(先进事迹陈述得分)×30%。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考核内容参照国家奖学金考核内容,由各系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本系进行公开评审。各系在进行评审时将评审时间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派相关人员进行评审监督。
国家助学金由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量化评分表》对参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70分)、日常生活情况(5分)、学习情况(10分)、综合素养情况(15分)四个方面进行打分,推荐产生拟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二)评审程序
1.各系组织各年级辅导员向学生传达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和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并根据推荐和考核办法,通过学生个人申请、学生民主评审确定本年级推荐人选。
2.各系以每位辅导员所管理的学生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审小组,负责国家各项奖助学金的民主评审工作。民主评审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民主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公示。
民主评审小组依据推荐和考核办法,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全面考核和推荐并把推荐人员名单提交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本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推荐人员名单(等额),在本系公示两天,以征求师生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推荐的人员名单,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请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园宣传栏内及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七个工作日,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组织获奖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奖金拨到学校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整个申请、评审及享受奖助学金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问题的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审查。如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及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当月终止其奖助学金的发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2.不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者;
3.发生休学、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
4.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在申请及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根据《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漯河职业技术
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修订)》(漯职院字〔2007〕84号)同时废止。